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HDM-113-交簡-1398-2024102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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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ONTHA ARTHIT (下稱其中文名:文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5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文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竟仍於112年12月30日14時許,騎乘…」之記載,更正為「…竟仍於112年12月30日14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外,餘均認與其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文迪國中畢業、家庭經 濟狀況小康等情,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基本資料欄在卷可憑,是智識程度尚稱健全之成年人,竟漠視用路公眾安全,飲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被警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遠逾成罪門檻,更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許皓鈞發生交通事故,足見危險性相當顯著;並斟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與許皓鈞就過失傷害案件達成和解,此有調解筆錄附卷可考,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本案為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亦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550號 被 告 MONTHA ARTHIT(中文姓名:文迪;泰國籍) 男 29歲(民國84【西元1995】年7 月2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彰 化市○○路000巷000弄00號 彰化縣○○市○○路000巷000弄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ONTHA ARTHIT(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 12年12月29日20時許起至翌(30)日2時許止,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0弄00號宿舍,飲用高粱酒後,竟仍於112年12月30日1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2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前,不慎與許皓鈞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15時38分許,在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對MONTHA ARTHIT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MONTHA ARTHIT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許皓鈞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蒐證照片、監視器翻拍畫面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 曉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