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M-113-交簡-1409-20241022-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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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所載被告姓名「葉淑 芬」,均應更正為「葉淑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