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M-113-交簡-1412-2024102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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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ONG CONG THANH (中文名:梁功成,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UONG CONG THANH (中文名:梁功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縱被告為外籍勞工,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仍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惟考量被告為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經勞動部許可以外籍勞工名義來臺居留,居留效期至116年4月14日,此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中華民國居留證各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至15頁),另審酌被告係初犯本罪,先前並無任何其他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亦無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犯罪情節非鉅,被告於犯後亦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綜合上述主客觀情狀及被告之犯罪情節,本院認本件尚無將被告驅逐出境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56號 被 告 LUONG CONG THANH (中文姓名:梁功成,越南籍) 0 00歲(民國93年【西元0000年】 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彰化縣○○ 市○○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UONG CONG THANH自民國113年9月1日17時許起至同日19時 許止,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翌(2)日1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113年9月2日1時7分許,行經彰化縣00鄉00路0段000巷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1時2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7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LUONG CONG THANH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梁功成涉嫌公共危險案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 方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圖。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