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交簡-1636-20241125-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ONKHUNTHOD NATTHAPHO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速偵字第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ONKHUNTHOD NATTHAPHO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之日起陸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人害己,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順應民情,提高酒駕刑度,目的即在遏止酒後駕車行為。被告PHONKHUNTHOD NATTHAPHON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果因不勝酒力擦撞謝佳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實有可議之處,幸未造成他人受傷。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之犯罪情節屬於輕微,且為外藉移工,法治觀念較為不足,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宣告緩刑2年,並命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4萬元,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50號 被 告 PHONKHUNTHOD NATTHAPHON (中文姓名:那塔朋,泰國籍) 男 00歲(民國00年【西元0000年】 00月00日生) 居彰化縣○○鄉○○路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ONKHUNTHOD NATTHAPHON於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20時許起 至翌(27)日1時許止,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居處,飲用酒類後,仍於113年10月27日6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55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不慎擦撞謝佳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8時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PHONKHUNTHOD NATTHAPHON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 白 。 (二)證人謝佳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及車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 審酌本案被告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酒測值達每公升0.35毫克,且有發生交通事故,危險性較高,請量處有期徒刑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