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交簡-1646-2024112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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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在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8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604號),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何在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4行至第5行關於「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記載應補充為「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二)犯罪事實欄第6行至第7行關於「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測試」之記載應補充為「經警於同日21時3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何在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 於民國111年8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如上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相同,且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未逾2年又再犯本案,足可反應被告未能深切記取教訓,對刑罰之感受力薄弱,有特別之惡性,確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必要,故加重其最低本刑,無悖於罪刑相當暨比例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不記載累犯)。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竟僅為滿足一時便利,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代謝至吐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下,即逕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檢測之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7毫克,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暨其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情形外,過去尚有其他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紀錄,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於警詢時自陳其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848號 被 告 何在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在興有3次公共危險案件犯罪紀錄,最近1次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5日入監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13年7月13日20時許起至21時許止,在彰化縣田中鎮之老闆住處,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1分許,行經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與東閔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何在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籍資訊系統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沒有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請酌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