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M-113-交簡-1777-2024122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鈴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鈴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02號   被   告 黃鈴珊 女 OO歲(民國OO年OO月OO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             居彰化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鈴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彰 化縣○○鎮○○路000號之O「大腸圈擔」飲用洋酒後,仍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彰化縣○○鎮○○路之住處。嗣於同日20時16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嘉卿路與和厝路口前,不慎與林彥興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均無人受傷)。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黃鈴珊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0時4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0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鈴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 車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鼎 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