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M-113-交簡-1837-20241220-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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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峻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115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粘峻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58號 被 告 粘峻瀚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粘峻瀚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19時45分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 ,在彰化縣鹿港鎮某快炒店飲用酒類後,於翌(1)日0時許,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3年12月1日0時51分許,行經彰化縣鹿港鎮文化街與新興街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及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時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8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粘峻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鹿港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駕 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朱健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趙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