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交簡-1844-2024123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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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且驗得血液中之酒精濃度為203.1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03),並發生自摔事故,再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930號 被 告 王世峯 0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居彰化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世峯自民國113年10月3日14時許起,在其親戚之住處,飲 用啤酒及食用薑母鴨後,仍於同日18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1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因不勝酒力而自摔,經送醫救治並進行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為203.1mg/d1,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03%,超過法定標準值之0.05%,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世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含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單)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與車損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