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M-113-交簡-1884-20241230-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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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OKAM SURASAK (下稱其中文名:蘇拉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841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拉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411號 被 告 BOKAM SURASAK(泰國,中文名:蘇拉撒) 男 35歲(民國78【西元1989】年0 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路0段000號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AC0000000號 /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OKAM SURASAK 於民國113年9月28日20時許,在位於彰化縣 鹿港鎮頂番婆宿舍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10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22時35分許,行經秀水鄉彰鹿路與明山街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經檢測其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0.31MG/L。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OKAM SURASAK 於警詢時及偵訊中 自白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文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