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M-113-交訴-126-20250225-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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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翊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0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翊宏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即本院一一四年 度員司交附民移調字第三號調解筆錄履行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14年度員司 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被告莊翊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交通部公路局民國113年11月20日函暨檢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 要件,並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為自首或向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又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4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案發後,警方獲報前往被告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已留待現場並向警方自承其為本案之肇事人等情,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林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相字卷第43頁)附卷可參。是可認被告於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已主動向到場員警坦承其為行為人而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因被告自首犯行,使檢警單位得以迅速得知肇事者,節省訴訟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租賃小客貨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於高速 公路貿然前行,致不慎撞擊被害人楊程凱車輛及被害人致死,其過失行為實屬可責。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前述調解筆錄可稽,犯罪後態度尚非不佳;另並衡酌本件覆議意見認被告為此次車禍發生之肇事主因、被害人則為肇事次因(見本院卷第107頁)之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為大學畢業,之前從事工程師,月薪新臺幣5萬元,已婚,有1個1歲半之小孩,另外尚需扶養太太及父母,家庭經濟勉持等語(見本院卷第164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及調解筆錄所載與告訴人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表示:被告如符合緩刑要件且遵期付款,同意給予緩刑等科刑意見(見本院卷第149、1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衡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參酌告訴人等家屬於調解筆錄均同意載明:如相對人(即被告)符合緩刑之宣告或認罪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等家屬)同意,並原諒相對人,惟請法院斟酌將上開應給付之金額,列為緩刑之條件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可認被告確具悔悟之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且就被告同意給付之金額及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其應以附件二所示之本院114年度員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內容支付如附件二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又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