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HDM-113-交訴-131-2024110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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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律股 被 告 展鴻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第1 0899號),本院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展鴻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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