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HDM-113-交訴-131-2024110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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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律股 被 告 展鴻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第1 0899號),本院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展鴻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