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M-113-交訴-131-20241127-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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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展鴻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899號),本院就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楊佳容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