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HDM-113-交重附民-41-20241115-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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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劉志明 劉錦和 劉錦坤 張滿 上 四 人 被 告 林楷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5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