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HDM-113-交重附民-42-20250224-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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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李柨址 卓芮緹 被 告 黃士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柨址新臺幣(下同)394萬284 5元、給付原告卓芮緹300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交易字第47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見附民卷第16頁)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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