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交附民-115-2024112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黃鈺惠 被 告 林育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4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2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 86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負擔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