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M-113-交附民-127-2024111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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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彭翊瑋 被 告 趙有寬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3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前揭移送之裁判,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以判決行之,依同法第220條規定,應以裁定行之。 二、查被告趙有寬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 受理,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