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M-113-交附民-136-20241114-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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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王伯峰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陳美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車輛 損害部分之請求,由本院另行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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