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M-113-交附民-138-2025030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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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陳○蓉 法定代理人 陳惠萍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林祐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