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M-113-交附民-145-202410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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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爐紫菱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徐筆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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