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DM-113-交附民-96-202503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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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黃煌成 林麗卿 被 告 陳薏樺 佳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 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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