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M-113-侵訴-25-20241004-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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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J000-A11303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40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9時2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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