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M-113-侵訴-26-20241001-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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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羅如瑞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9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起 執行羈押3月。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 述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3年10月10日 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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