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HDM-113-原交簡-35-20241106-1

字號

原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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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羿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9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全羿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972號   被   告 全羿丞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全羿丞於民國113年10月6日凌晨2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 段00巷0號之萊爾富超商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凌晨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42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3段與彰和路1段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3時5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全羿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查獲公共危險案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行車 紀錄器畫面擷圖照片、警方密錄器畫面擷圖照片、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傅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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