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M-113-原侵附民-1-20250226-1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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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原侵訴第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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