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HDM-113-原訴-36-20250107-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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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豐銓 劉智仁 共同具保人 王佳鈴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佳鈴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豐銓、劉智仁(下稱被告2人)因加重詐欺等 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分別命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5萬元具保,並由共同具保人王佳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2人釋放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罰金、犯罪所得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被告2人經本院依其等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3年12月2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3751871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3年12月3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374141300號函在卷可憑,而被告2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被告2人均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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