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M-113-原訴-40-20241127-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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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原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育楚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陳韋榮 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 呂芷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訴字第40號詐欺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114號),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 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施惠卿 通 譯 陳鈺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㈠柯育楚、陳韋榮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均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各支付公庫新臺幣5萬元。  ㈡扣案iPhone手機2支(各含sim卡1張)、毒品殘渣袋26個,均 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柯育楚、陳韋榮均明知無可供販賣之毒品咖 啡包,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2月25日某時,由陳韋榮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手機,在社交軟體X中陳韋榮之個人公開頁面,以暱稱「cho」(ID:hcaowizkz)發布「雲嘉有誰要(飲料圖示)脱手面交#雲林#彰化#嘉義#裝備商」等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虛假訊息,對不特定網友販售毒品咖啡包。適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旋喬裝買家與陳韋榮聯繫,陳韋榮即向員警佯稱可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代價販賣毒品咖啡包25包,並約定於翌(26)日下午在彰化縣彰化市交易,陳韋榮再提供其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火速支援(火焰圖案)」帳號與員警聯繫見面,地點約在彰化市○○路000號。陳韋榮嗣後將已開封使用完畢而殘留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殘渣袋21包裝入手機盒內,再於26日下午4時30分許,由柯育楚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陳韋榮抵達上開約定地點,並與喬裝買家之員警進行交易,迨陳韋榮向員警收取現金7,500元並交付上開裝有殘渣袋之手機盒時,旋經員警表明身分後當場逮捕柯育楚、陳韋榮,員警並在手機盒內及自小貨車內共扣得毒品殘渣袋26個及柯育楚、陳韋榮各持用之iPhone手機各1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並取回已交付之現金7,500元,柯育楚、陳韋榮之詐欺行為因而未能得逞。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3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 四、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 、4、6、7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影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 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施惠卿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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