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M-113-原訴-41-20241210-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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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鑫義 選任辯護人 鍾承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2456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29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胡鑫義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胡鑫義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 民國113年9月27日執行羈押(羈押已有適當阻隔功效,故尚無禁 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嗣於113年12月10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定於11 3年12月17日審理,猶待審結。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著自113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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