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原附民-34-20241217-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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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彭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加重竊盜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原 易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