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M-113-單禁沒-145-202410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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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宥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77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確認。又扣於該案包裝袋之內容物,經送鑑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毒偵卷第1977號卷第153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裝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故應與袋內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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