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M-113-單禁沒-178-202410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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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 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外包裝參包,驗餘淨重合計為 柒點零零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參包 ,驗餘淨重合計為伍點陸玖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㈠二、第3行「粉末6包」更正為「粉末3包」; ㈡二、第3行至第4行「驗餘淨重0.0884公克」更正為「驗餘淨重合計為7.00公克」外,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粉末3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含外包裝3個,驗餘淨重合計為7.00公克);扣案晶體3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3包,驗餘淨重合計為5.699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07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258號鑑驗書、113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259號鑑驗書各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15號偵查卷宗第34頁、112年度毒偵字第1475號偵查卷宗第164頁、本院卷第6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已用於填裝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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