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M-113-單禁沒-197-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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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 第59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1個(彰化地檢署113保1752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佳和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47號為不起訴處分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鑑驗結果,全長2公分,金屬塊製成,具有折疊式三角形刀刃,單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管制刀械圖例及說明要件,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手指虎」,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6月6日北市警保字第11330721803號函暨檢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可佐。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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