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M-113-單禁沒-199-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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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95 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被告潘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所查扣之海洛因1袋含2包(合計淨重1.72公克,純度12.21%,純質淨重0.21公克)(下稱本案扣押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5年4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 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以95年度聲沒字第251號以被告前經台中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重2.26公克),係被告於彰化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等為由,向本院聲請沒收。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687號認無相關鑑驗報告無法遽以認定該扣案物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裁定聲請駁回。惟經聲請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抗字第667號撤銷原裁定,撤銷理由為:「檢察官抗告意略以:依卷內查獲機關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5年2月5日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表示『經以毒品試劑檢驗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呈粉紅色毒品反應(詳如檢驗照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檢驗後含袋重2.26公克)』等語,並附有扣案毒品檢驗前之秤重照片(2.28公克),檢驗後之秤重照片(2.26公克)及附上已變色之毒品於照片內及員警職務報告,且被告於查獲時及偵查中亦坦承該物係海洛因,尚非完全無據等語,經審酌全案卷證,認檢察官抗告意旨所稱各節,洵屬可採,足認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而諭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重2.26公克)(下稱前案扣押物)沒收銷燬之,並經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是前案之扣案物,確實係台中市第一分局自被告處查扣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以95年2月5日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由彰化地檢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偵查,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獲准。而本案扣押物,經送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鑑驗結果欄所示),亦有附表編號1卷證出處欄所示相關卷證可查,可知本案扣押物的移送文號與前案扣押物的移送文號相同,本案扣押物清單上所載之種類、數量(重量)與前案裁定諭知沒收的種類、數量(重量)亦相同。又經聲請人向法務部調查局確認本案扣押物究係是1包或是2包,由法務部調查局以113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7100號函函覆確認為2包等節,堪認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本案扣押物,業經前案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確定,聲請人復就同一違禁物重複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自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欄 卷證出處 1 本案扣押物 A、扣押物品清單 編 號:001 物品名稱:海洛因000000000 數 量:1包(2.26公克) 所有人姓名:潘國華    B、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壹、送驗資料: 一、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 二、本局收件日期:95年2月16日。 三、移送文號: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5年2月5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四、送驗資料:潘國華案檢品一袋(內容物詳細種類數量,請見檢驗結果說明) 五、送驗項目:獲案毒品檢驗(毒品純度係以該毒品自由鹼為基準) 貳、鑑定方法(依據本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MJIB-CASP-DA-006、007、008、011、012):一、化學呈色法。二、氣相層析質譜法。 參、鑑定結果:送驗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72公克(空包裝總重0.52公克),純度12.21%,純質淨重0.21公克。   C、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7100號函   所詢95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品(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經檢視確認粉末2包無誤。 D、獲案毒品表 人工檢別編號:000000000 機關:台中市第一分局 文號:0000000000 日期:95.2.5 涉嫌人姓名:潘國華 分級品項:海洛因 毛重(公克):2.26公克 E、毒品證物袋 查獲日期:95年2月5日 查緝機關(移送機關):台中市第一分局偵查隊 人犯姓名:潘國華 毒品名稱:海洛因2小包  毛 重:2.26公克(含袋重)    A、扣押物品清單(聲沒卷第7、22、27頁) B、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5年4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聲沒卷第25頁) C、法務部調查局113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7100號函(聲沒卷第35頁)  D、獲案毒品表(聲沒卷第37頁) E、毒品物袋照片(聲沒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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