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02-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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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明輝(殁)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65 號、113年度偵字第12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1.13公克,含包裝袋參 個)、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0.71公克,含包裝袋 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査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因偵辦李明峰過失致死案件,因而查獲該案件死 者施明輝持有之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並由員警將其扣案,該名死者因於113年1月8日死亡,故由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查扣死者如聲請書所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檢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2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經檢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55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5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