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05-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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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峰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 肆零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灰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1個,驗餘淨重為0.4072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00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相字第356號卷宗第6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已用於填裝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