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06-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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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偵字第5974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學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97號鑑驗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980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參,且上開扣案附表編號2至5所示針筒因毒品成分已附著於針筒內,無從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與重量 備註 1 粉末1包 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淨重:2.11公克 驗餘淨重:2.10公克 空包裝重:0.22公克 純質淨重:0.61公克 純度:28.91% 2 注射針筒1支(內含透明液體) 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送驗毛重:2.7772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3 注射針筒1支(內含透明液體) 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送驗毛重:2.8007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4 注射針筒1支 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品編號:B0000000 5 注射針筒1支 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品編號: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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