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07-202410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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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捌參公克) 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世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書、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粉末檢品2包(驗餘淨重合計為0.83公克),經鑑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