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08-202411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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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炯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炯志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該案查扣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後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緩字卷第4頁、本院卷第33頁)。又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見營毒偵卷第40頁)。因該注射針筒與前開海洛因,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