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09-202411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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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勝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肆參玖公 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勝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4、125、127、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毒偵緝卷第15至16頁;院卷第12至13頁)。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係被告前揭觀察、勒戒程序之前所為之施用毒品案件,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此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簽結等情,有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毒偵緝卷第23頁;院卷第13頁)。㈡本案扣案之晶體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07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