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12-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93號、第1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 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連同包裝袋一只)、殘渣袋一只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193號、第195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1只,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上開 扣案物品為第二級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殘渣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㈡扣案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共1只,具有防止毒 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