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18-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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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業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142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 捌貳公克,包裝袋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業江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2公克),經送驗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28日釋放出所,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得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22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扣案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海洛因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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