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21-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含外包裝袋6個,驗餘淨重2.22公 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 3.8627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政奮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粉末6包、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72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347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