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2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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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毒品驗餘淨重0.1858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瑞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5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高瑞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晶體1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0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432號卷第10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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