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26-20241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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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瑞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瑞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經抽樣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71號鑑驗書鑑驗書在卷可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外包裝袋並無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晶體3包(含包裝袋3只) 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1.33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成分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7334公克,驗餘淨重0.722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71號鑑驗書 即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2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