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28-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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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OPORN RUEANGRIT(中文姓名:江松新,泰國籍)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0號、113年度偵字第125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AOPORN RUEANGRIT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5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刀械,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5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請嘉義縣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有嘉義縣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手指虎相片等在卷為憑,堪認扣案之手指虎1只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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