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29-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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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尚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4.24公克)及其包裝 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尚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4.24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指定鑑驗1包,驗餘淨重0.7316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含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800461號鑑驗書),又依卷附照片,該等扣案物外觀極為相似、均呈現結晶體狀,此有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堪認其餘未經抽驗之晶體4包與經鑑驗之晶體1包(共5包,總毛重4.24公克),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則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