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31-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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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伍公 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6、43 7、2122、8550號被告陳榮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業經判決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未經前述判決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刑事判決確定,且未認定本件甲基安非他命與該案有關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33至43頁;院卷第16至17頁)。本案扣案之晶體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憑(見執聲沒卷第53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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