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32-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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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5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參壹公克,含 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國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4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0431公克,含包裝袋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112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51號鑑驗書1份在卷為憑,是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堪認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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