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34-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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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睿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睿忻所涉113年度毒偵字第928號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2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43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7847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7792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433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