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35-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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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310、3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含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宗鴻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5日上 午10時20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及112年7月10日21時30分,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二川行旅」802號房,為警查獲非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0、311、31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0、311、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2、4及附表編號3、5中經抽驗之物,經鑑驗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660號鑑驗書、112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7390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49號鑑驗書、112年7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13號鑑驗書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5雖僅各抽驗1包送驗,然其未抽驗之其他各包物品,分別是與附表編號3、5一同被查獲,且外觀型態均相同,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該等扣案物照片可稽(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警卷第31頁至第34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60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06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第109頁至第115頁),可推認其等所含成分應與抽驗之部分相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從而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驗餘淨重3.59公克) ①為112年5月5日10時20分許為警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660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4頁) 2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0623公克) ①為112年5月5日10時20分許為警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49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3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15.24公克,抽驗1包,該包驗餘淨重11.2645公克) ①為112年5月5日10時20分許為警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49號鑑驗書(抽驗其中編號13/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3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7.57公克) ①為112年7月10日21時30分許為警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扣得(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06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112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7390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核交字第820號卷第13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總毛重驗餘淨重總16.02公克,抽驗1包,該包驗餘淨重2.8249公克) ①為112年7月10日21時30分許為警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扣得(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06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13號鑑驗書(抽驗其中編號6/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核交字第820號卷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