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M-113-單禁沒-240-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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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09、110、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 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明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09、110、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09、110、11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09號、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509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09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鑑驗結果: ㈠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⒊送驗數量:淨重0.1818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0149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Heroin)、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利度卡因(Lidocaine) ㈡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⒊送驗數量:淨重0.0570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0061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利度卡因(Lidocaine)、普卡因(Procaine)、咖啡因(Caffeine)【備考:檢出海洛因、嗎啡、可待因、乙醯嗎啡、乙醯可待因,研判嗎啡、可待因為海洛因不純物崩解產生】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09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786號卷第215頁) 2 海洛因6包(含包裝袋6個) 鑑定結果: ㈠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4包(原編號3至6),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72公克(驗餘淨重1.69公克,空包裝總重1.22公克),純度58.72%,純質淨重1.01公克 ㈡送驗白色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7、8),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53公克(驗餘淨重2.36公克,空包裝總重1.15公克) 卷證出處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09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卷第185-186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6244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6194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509號鑑驗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卷第181頁)